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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直各有关单位,省医保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职工医疗保障待遇,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实行办法><贵州省省级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行办法><贵州省省级单位医疗照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有关医疗保障待遇实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111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门诊慢性疾病待遇

   符合门诊慢性疾病条件的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疾病基金支付限额调整为1.2万元。同时,享受公务员普通门诊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还可单独享受普通门诊医疗补助待遇。

   二、调整住院待遇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最高基金支付限额调整为50万元。其中,6万元及以下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个人先行自付及支付比例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执行日期

   本政策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纳入省本级管理的铁路、电力系统参照执行。

   2020年12月29日

   《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近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贵州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印发了《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0〕9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自2003年省本级医保制度建立以来,医疗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制度运行平稳,有力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2009年,省本级医保政策根据新一轮医改需求作过一次较大的调整,并延续执行至今。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医疗费用逐年上涨,现行待遇标准已不能完全满足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为解决这一问题,制定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适用对象是哪些?

   本《通知》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省本级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一)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参保人员;

   (二)列入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省级党群机关,省人大、省政 协机关,省级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和依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其他省级单位参保人员;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参保人员;

   (四)各类别实施公务员管理制度、参照和依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中央在黔单位参保人员;

   (五)中央和省级其他事业单位参保人员。

   三、《通知》调整了哪些内容

   一是将原有门诊慢性疾病封顶线1万元提高到1.2万元,并将原有公务员普通门诊医疗补助与门诊慢性疾病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共1万元调整为公务员普通门诊医疗补助与门诊慢性疾病待遇单独享受。二是调整住院待遇。将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调整为年度最高基金支付限额50万元。

   四、其它

   对于纳入省本级管理的铁路、电力系统参照执行。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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