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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公示了一份行政处罚信息,一公司被罚约4300万元,引发业内关注。

  这份罚单显示,广东企邦投资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违法事实系提交虚假提单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付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4309.67万元。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官网)

(来源:启信宝)

  “就是不真实的交易,非法外汇买卖。”一位外汇监管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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