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外汇交易的名义,用高额利息作为诱饵,使得这样的非法集资诈骗团伙赚的金盆满钵,近日潍坊市法院对一非法集资案件做出判决,在短短的五个月时间内,被告人单某某通过投资非法集资的方式诈骗500余万元,最终被判刑12年8个月!
案件经过:
在2017年下半年的时候,被告人单某某成立了“某某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且安排朴某成为了法定代表人;然后单某某又用同样的方式成立了“大连某投资有限公司”,再次高某成为法定代表人,而实际上单某某才是上诉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而单某某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以公司掩盖他非法集资,在没有获得任何正规的金融许可的情况下,以两个公司的名义开始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群宣传外汇等投资项目,并且吹嘘公司的股东实力和经营能力,同时通过高额利息为诱饵,诱导大家开始参与不存在的投资项目。
经统计,自2018年3月26日至8月3日被告人单某某共非法集资人民币5774200元,返还参与人人民币738682.12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5035517.88元。
案件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单某某辩解,其不是两家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无实际的控制手段,也控制不了资产,非实际控制人,只是一名工作人员。没有非法占有案涉款项,无非法占有的目的,自己的行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构成集资诈骗。
法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为案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未取得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单某某到案后,否认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条件,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单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被告人单某某退赔 29 名参与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9056.6 元至 1095000 元不等。
案件分析:
在非法集资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丰厚的投资回报作为诱饵,骗取投资人的信任,从而加大投入或吸引他人参加,达到大肆非法敛财的目的。
高收益的同时就意味着高风险,所谓的“投资一点点钱就能撬动百万千万”不过是非法集资诈骗团伙宣传的噱头,只要你相信了就已经步入了骗子们的圈套中。切记天上并不会掉馅饼,想要通过投资来赚钱首先要做的就是通过正规安全的通道选择靠谱的投资项目和产品,不要于私人公司/个人签订所谓的投资协议,这都是没有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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